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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唐建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二审(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终字第317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2002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8日因吸毒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绍嵊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人唐某某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某某代理审判员  谢某某代理审判员  张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某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