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中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出票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伍仟肆佰贰拾玖元捌角伍分,出票人为某某(柳州)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某某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柳州分行营业部(票据记载为:浦发银行柳州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6月27日,由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平审 判 员 傅馨慧代理审判员 吴漫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