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任毅波与向宾建、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毅波,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宾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53号原告任毅波,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宾建。被告向宾建,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任毅波诉被告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宾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俊平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任毅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宾建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经介绍,于2012年12月17日为被告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蔬菜从番禺到花都厂,双方口头协议每半个月结一次帐,2012年12月30日,原告找被告催收,被告业务员说要到2013年1月10日,可10号又说要到15号,原因是被告业务员没有拿到钱,后15号我又找被告催收,被告说还没有拿到钱,因被告一再不付运输费用,原告无钱加油,只能放弃和被告的运输,于15日当晚被告向宾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款事实,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的年底,但被告至今仍支付费用。后原告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后被告电话一直不接,该运输费用一直拖延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两被告归还所欠运输费105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蔬菜而确立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0500元,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宾建为被告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宾建于2013年1月15日向原告签署欠条,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宾建支付运输费105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毅波清偿运输费用10500元。二、驳回原告任毅波对被告向宾建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广州市通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俊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