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陆有奎与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陆有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根华,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有奎。上诉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