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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聂致永诉被告冯志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致永,冯志斌,杜唯,高志峰,曹二娃,崔军卫,陈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66-2号原告聂致永。委托代理人刘怀忠。被告冯志斌。被告杜唯。被告高志峰。被告曹二娃。被告崔军卫。被告陈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致永与被告冯志斌、杜唯、高志峰、曹二娃、崔军卫、陈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致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致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0元,退还原告聂致永。(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