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培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培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萍。被告:陈培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培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培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