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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永新与被告旷小平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徐永新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旷小平被告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新诉被告旷小平、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新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徐永新负担。审 判 长  王子君审 判 员  姜 银人民陪审员  周建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