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被告衡某,女,汉族,现职业及住址不详,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我们婚后没有子女。我们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发现被告经常撒谎,出去打麻将、赌博,从2008年开始被告就经常不在家,2008年下半年至今,我们双方就彻底失去了联系。2012年2月我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现在被告仍然下落不明,所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我们婚前、婚后都没有财产。被告衡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曾于2012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页、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页,用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2012)海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以及被告户籍情况。关于财产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婚前、婚后均无财产,原告对此未有证据提交。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2)海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自2008年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以致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虽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之后双方夫妻感情未见好转,现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拒不到庭,亦未有任何和好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夫妻财产问题,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前、婚后无财产,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未有证据提交,故在本案中对双方财产问题不宜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立云审 判 员 崔雯雯代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