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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意发与被告阳海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意发,阳海鲲,欧阳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周意发,男。被告阳海鲲,男。被告欧阳海涛,男。原告周意发与被告阳海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意发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意发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侯思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阳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