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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曾照兴与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原告曾照兴。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陆坤。被告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立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照兴与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照兴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照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曾照兴承担。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明(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