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06号原告丁某某,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文盲,住平乡县。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广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