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海登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宏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DV龙(永意)有限公司(DV DRAGON(YONG YI)LIMITED)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宏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DV龙(永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海登字第10号申请人:大连宏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3号良运紫阁。法定代表人:郑三炯。委托代理人:郑雅楠,大连宏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部经理。被申请人:DV龙(永意)有限公司(DVDRAGON(YONGYI)LIMITED),住所地:TRUSTHOUSE112,BONADIESTREETKINGSTOWNSAINTVINCENT。申请人大连宏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因被申请人DV龙(永意)有限公司(DVDRAGON(YONGYI)LIMITED)(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向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船员工资及船舶运营管理费用286162.54美元、人民币1310946.72元,代替被申请人其他债权人申请的被申请人欠款109257.76美元和101782.28元人民币及司法费用1000元人民币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员工资明细表、船员聘用合同、海事法院通知、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债务/债权清单、发票、“YONGDA”、“YONGCAI”轮在船船员工资标准及合同期、2013年5月工资及伙食费、家汇工资、船员合同奖明细表、船员上船差旅费明细表、船员劳务费分配方案、拖欠船长招待费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院拍卖“永达”(YONGDA)、“永财”(YONGCAI)轮的公告期间,就其对被申请人的债权286162.54美元、人民币1310946.72元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海事请求证据,符合债权登记的条件;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或申请仲裁。对申请人提出的进行109257.76美元和人民币101782.28元债权登记的申请,因申请人未提供相关的海事请求证据,故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大连宏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286162.54美元、人民币1310946.72元债权登记的申请;二、驳回申请人大连宏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109257.76美元、人民币101782.28元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宏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武寒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