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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翟明贵与刘国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贵,刘国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831号原告翟明贵。委托代理人缪长友。被告刘国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贵与被告刘国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丁冬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