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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方欢文与王忠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胡明道。被告:王某。原告方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明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离异再婚对象。双方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确认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之后双方于2012年某月某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后随着双方共同生活和相处的增多,便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言语不投机,志趣爱好各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并导致夫妻感情淡薄,被告又没有很好地去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并于2012年7月间离开家庭和原告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1月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同年2月20日撤诉。撤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仍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实无挽救之余地。另,原、被告之间至今未生育子女,且原告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某某一直跟随原告的母亲生活,未与原、被告共同生活。故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告的女儿赵某某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鉴于原告的女儿赵某某系原告与前妻所生,且赵某某并未与原、被告共同生活,故女儿赵某某的抚养问题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本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的事实;4、(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3年2月2日撤诉的事实。5、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至今未生育子女的事实。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因未到庭而不能对上述证据予以质证,其在答辩期内亦未提出异议,故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现经本院审查认为,未发现上述证据存在瑕疵和疑点,故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生活,同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之间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趋于淡薄。原告曾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3年2月20日撤诉。撤诉后,双方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视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而定。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又因性格脾气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原告曾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后虽经原告撤诉,但原告撤诉后,其夫妻感情未见好转,且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准许。对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人民币3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植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