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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塞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黄石铁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航空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黄石铁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航空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石铁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七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铁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等机构的存款74578.29元(其中本金58260元、利息13745.29元、诉讼费1570元、执行费10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闫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海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