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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长有与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陈长有。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步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有与被告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有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