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美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周美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953号原告: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382号。法定代表人:汪宗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新。被告:周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美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210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周美安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2013年9月12日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周美安为原告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1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