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文、李晓华与被告雷红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文,李晓华,雷红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李洪文,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李晓华,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被告雷红艳,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文、李晓华与被告雷红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但损失确定后再重新起诉,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文、李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退回原告诉讼费200.00元,原告负担诉讼费200.00元。审判长 赵艳江审判员 王抒芳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亚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