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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四民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陆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陆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四民初字第053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成耀。被告陆某甲。法定代理人陆某乙。委托代理人戴松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东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