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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罗团忠与彭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团忠,彭盛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罗团忠,农民。被告彭盛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团忠与被告彭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纠纷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团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团忠负担。审判员  邓诗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