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金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定金民初字第55号原告周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