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崔乱芬与邢台双福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乱芬,邢台双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102号申请人崔乱芬。被申请人邢台双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乱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台双福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