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健、李华芳与王学平、严玉贤共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李华芳,王学平,严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人:李华芳。被执行人:王学平。被执行人:严玉贤。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学平、严玉贤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健、李华芳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养老保险待遇9696元及案件受理费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平、严玉贤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健、李华芳履行完毕(2013)眉东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