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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3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靓与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靓,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223号原告周靓,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文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旭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远洋天地61号(住宅)楼2701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裕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靓(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次与被告有关的同类诉讼共33宗,该33宗案件依法属于共同诉讼,且案情复杂,涉及外商投资、涉港、澳、台诉讼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房地产交易等诸多领域,利害关系人众多、背景复杂,并非简单的侵权责任纠纷,属于涉外且在北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转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工商登记所在地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远洋天地61号(住宅)楼2701号,属本院管辖区域。被告称本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的重大涉外案件以及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未就其主张举证,故本院难以认定本案符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定条件。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