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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民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毛鸿亮、周利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毛鸿亮,周利花,吴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商初字第900号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负责人:朱荣华。委托代理人王雪丽。被告:毛鸿亮。被告:周利花。被告:吴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毛鸿亮、周利花、吴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锦华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锦华的起诉。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