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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书与被告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书,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93号原告王培书,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东固义村。委托代理人齐少斌,磁县固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清林,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路村营乡西田井村。被告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成少海,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书与被告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清林、磁县西固义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书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