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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俊,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博白县XX镇XX村委会XX队**号,现住合浦县XX镇XX修理厂。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俊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娟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俊携带凶器,驾驶助力车途经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与青云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便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岑某波至蒌行街X号门前路段,其加速超越被害人实施夺取挂包行为(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三星手机一台经估价为2160元)。因被害人抱住挂包不放,范某俊用手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将被害人从电动车上拉倒在地并拖行一段距离。后范某俊被群众当场抓获,从其驾驶的助力车内扣押尖刀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构成轻微伤。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起诉追究其责任。被告人范某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俊驾驶助力车途经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与青云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便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岑某波欲实施抢夺挂包。至蒌行街50号门前路段,被告人范某俊便加速超越被害人实施抢夺挂包行为(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三星手机一台经估价为2160元)。因被害人抱住挂包不放,范某俊用手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将被害人从电动车上拉倒在地并拖行一段距离。后范某俊被群众当场抓获,从其驾驶的助力车内扣押尖刀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范某俊的供述证实其抢夺被害人财物的事实和经过。2、被害人岑某波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被抢包和被被告人勒住脖子拖行而受伤的事实及其辨认出被告人。3、证人陈某志、黄某兴的证词,证实岑某波被被告人范某俊抢包的事实和经过。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被告人驾驶的电动车内扣押到管制刀具尖刀一把。5、伤情鉴定结论证明岑某波受伤构成轻微伤。6、物价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明三星手机价格为2160元。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8、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所扣押的桂EN06**号摩托车。9、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范某俊户籍和归案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俊认罪态度较好,本院给予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利军审 判 员  赵前萍人民陪审员  罗毅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开云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