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关雄伟与戴保国、袁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雄伟,戴保国,袁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9号原告:关雄伟。委托代理人:吴凯鹏。被告:戴保国。被告:袁小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雄伟诉被告戴保国、袁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雄伟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