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戴回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戴回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138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号之一(交通银行大厦)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85500571-2。负责人李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XX发、郭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回龙,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戴回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