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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处理纷争,原告据此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靳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