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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守业、董广卫与连秉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业,董广卫,连秉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李守业申请执行人董广卫被执行人连秉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业、董广卫与被执行人连秉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连秉凯于2013年4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守业、董广卫车辆维修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李守业、董广卫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连秉凯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