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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郑双德与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陈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双德,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陈根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郑双德,委托代理人:应露。被告: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被告:陈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双德与被告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陈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双德以与被告达成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双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双德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星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