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兴海与团结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海,团结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679号原告李兴海,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艳,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炜,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团结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梁光玉,社长兼总编辑。委托代理人江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兴海诉被告团结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世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赵强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海委托代理人刘艳、聂炜,被告团结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江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兴海诉称:原告系图书《总有些青春要辜负》的著作权人,2011年4月,原告与光明日报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该图书作品。2011年7月该书正式出版发行。2012年3月,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情况下,将原告的该图书作品更改书名后出版发行,更改后的书名为《嘿,不要回头:年少时的勇敢》。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总有些青春要辜负》一书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出版发行图书《嘿,不要回头:年少时的勇敢》(ISBN编码为978-7-5126-0775-0);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团结出版社辩称:1、被告认可原告是被控侵权图书的著作权人,原告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了光明日报出版社,依据法律规定光明日报出版社可就该专有出版权进行二次授权,被告从光明日报出版社处取得了授权,故被告没有侵权行为。2、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原告李兴海(甲方)与光明日报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作品名称为《总有些青春要辜负》,作品署名一路开花著。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包括电子、语音载体)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本书稿酬标准为50元/千字,乙方采用一次性买断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上述作品首次出版5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乙方对本书2/3的稿件享有专有出版权,1/3的稿件为非专有出版权。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调整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前言、后记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5年。2011年7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总有些青春要辜负》一书,版权页注明一路开花著,字数100千字,第2版第1次印刷,印数为15001-20000册,书号为978-7-5112-1086-9,定价8元。2011年12月12日,光明日报出版社(甲方)与团结出版社(乙方)签订《授权协议》,约定甲方于2011年4月12日与作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一次性买断了包括一路开花著的《总有些青春要辜负》在内的三部作品,为推广作品,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作品中文简体字版,乙方无需就出版、发行作品向甲方支付稿酬。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已印制的图书可以继续发行,但不得再印制。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12年3月12日,团结出版社(出版单位,委托方)与北京市宏泰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企业、受托方)签订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书名为《新课改语文启迪阅读》(全八册),国际标准书(版)号为978-7-5126-0775-0。印数5000册,字数800,定价126.4,印完日期为2012年6月20日,交书日期为2012年8月30日,受托日期为2012年3月9日。该委托书盖有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备案专用章。团结出版社称被控侵权图书系《新课改语文启迪阅读系列》丛书中的一本,该丛书共计八册。原告对此表示认可,但以上述《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系团结出版社与第三方签订为由否认其真实性。2012年3月,团结出版社出版发行《嘿,不要回头:年少时的勇敢》一书,图书封面标有”新课改语文启迪阅读”,版权页注明一路开花著,字数800千字,第1版第1次印刷,印刷单位为北京市宏泰印刷有限公司,书号为978-7-5126-0775-0,总定价126.4元(全8册)。经比对,除书名外,被控侵权图书与原告主张的权利图书的内容一致。2013年7月11日,聂炜受原告委托向团结出版社发送律师函,就团结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嘿,不要回头:年少时的勇敢》涉嫌侵权一事向团结出版社主张权利。团结出版社称其收到了该律师函。庭审中,团结出版社认可被控侵权图书的字数为100千字,亦认可对书名进行了修改,但称对图书名称的修改是经光明日报出版社授权的。上述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总有些青春要辜负》、《授权协议》、《嘿,不要回头:年少时的勇敢》、《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律师函》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依据权利图书的署名情况,原告李兴海系《总有些青春要辜负》的著作权人,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该作品。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已将《总有些青春要辜负》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授权给了光明日报出版社,且实际出版发行了该书。被告团结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与《总有些青春要辜负》内容完全一致的《嘿,不要回头:年少时的勇敢》一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虽被告辩称其出版行为得到了光明日报出版社的授权,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光明日报出版社取得的仅是《总有些青春要辜负》的专有出版权,其无权将该书转授权给其他出版社出版发行。而团结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机构在明知原告是《总有些青春要辜负》的著作权人,且原告已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了光明日报出版社的情况下,仍出版发行被控侵权图书,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礼道歉一节,因团结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修改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名称,构成了对原告修改权的侵犯,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一节,原告要求的赔偿标准过高。在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的情况下,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团结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及涉案图书知名度、图书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团结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图书《嘿,不要回头:年少时的勇敢》(ISBN编码为978-7-5126-0775-0);二、被告团结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兴海经济损失一万元;三、被告团结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侵犯原告李兴海修改权一事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或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团结出版社负担);四、驳回原告李丹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团结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李兴海负担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团结出版社负担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世红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