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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代启武与重庆市彭水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余胜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启武,余胜,张孝生,重庆市彭水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566号原告代启武,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胜,男,出生年月不详,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张孝生,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彭水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启武与被告余胜、张孝生、重庆市彭水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启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启武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启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为140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代启武负担。审判员  廖剑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