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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鱼智伟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智伟,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956号申请执行人鱼智伟。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简王井村东。法定代表人胡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鱼智伟与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4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9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