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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邓林娟与马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华凡小区,教师。被告马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华凡小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周明军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