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江阴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伟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伟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646号原告:江阴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委托代理人:汪富良。被告:绍兴县伟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伟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伟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伟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