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与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二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代表人陈仕武,任经理。被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安才,任局长。被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二工程处。法定代表人赵斌云,任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二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90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西北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朱建文审判员 韩 菲审判员 易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