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97号原告熊贤贵,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公民身份号码360121********。委托代理人李峰,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凯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企业注册号4406810004**。法定代表人张贻明。原告熊贤贵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凯华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140609.0)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熊贤贵以案件情况需要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贤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其依法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贤贵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凯华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熊贤贵负担。审 判 长 陈笑尘代理审判员 梁 菡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