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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8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喀日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喀日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8636号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308号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三楼3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环颖,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喀日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大宝路41号德丰盛大厦B栋四楼(西)(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陆琥,行政总裁。委托代理人林少洪,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喀日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公司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该案应当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所涉合同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询,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本案所涉合同展览展示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展览合同关系,根据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展览展示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喀日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逢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