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与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獐山路220号机构代码:25392716-2。法定代表人:朱红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三屯营镇东,组织机构代码72161097-6。法定代表人:韩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刚,北京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王立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山立净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