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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姚美兰与王铁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美兰,王铁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郸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姚美兰,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生,住郸城县。个体工商户。系郸城县雅戈尔专卖店老板。被告:王铁堆,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6日,住郸城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原告姚美兰诉被告王铁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经营郸城县商贸城雅戈尔专卖店至今,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在原告店内购衣服计款9050元,未付衣服款。被告辩称,同意还款。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铁堆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姚美兰服装款计9000元;二、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美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