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和,周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田景和,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621213061X),汉族,开滦林西矿安检处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新区60楼13号。被告周红,女,1967年5月6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新区60楼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景和与被告周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景和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景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景和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