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树珍与王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珍,王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518号原告:王树珍。被告:王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珍诉被告王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树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珍负担。审 判 长 杨 俊审 判 员 张世军人民陪审员 林 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