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树珍与王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珍,王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518号原告:王树珍。被告:王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珍诉被告王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树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珍负担。审 判 长  杨 俊审 判 员  张世军人民陪审员  林 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