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金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金,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徒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武勇,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金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金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武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X金携带一包可疑毒品“K粉”、五瓶疑似新型毒品“神仙水”及两包“立顿奶茶”外包装的可疑毒品从广东省深圳市松岗镇搭乘牌号为桂F608**的客车返回广西天等县。次日6时20分,该车途径省道S316线大新县收费站时被大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拦截检查,民警当场从乘坐在该车22号下层卧铺的被告人张X金携带的行李中查获该批毒品。经称量,被扣押的一包可疑毒品K粉净重990.3克、五瓶疑似新型毒品“神仙水”净重82.0克、二包“立顿奶茶”外包装的可疑毒品净重47.2克。经取样鉴定,可疑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神仙水”中检出氯胺酮和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立顿奶茶”外包装的可疑毒品中检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X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X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所运输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X金携带毒品“K粉”一包、“神仙水”五瓶以及“立顿奶茶”外包装的毒品两包,从广东省深圳市松岗镇搭乘牌号为桂F608**的客车返回广西天等县。次日6时20分,客车途径省道S316线大新收费站时,被正在执行公路查缉毒品行动的大新县公安局民警拦下检查。当公安民警对乘坐在22号座位的被告人张X金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其藏在行李袋里的该批毒品。被查获的毒品经称量,“K粉”一包净重990.3克、“神仙水”五瓶净重82.0克、“立顿奶茶”两包净重47.2克。经检验,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神仙水”中检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属苯丙胺类毒品)和氯胺酮,含量分别为0.24%和0.031%;“立顿奶茶”外包装的可疑毒品中检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其驾驶的桂F608**卧铺车主要经营天等至深圳客运线路。2013年4月26日14时,其驾驶桂F608**卧铺车从深圳松岗发车,4月27日6点20分途径省道316线大新县收费站时,看见公安民警在查车,其就按照公安民警的指示将车停靠在路边接受检查。当公安民警检查到乘坐在22号座位的一名男子时,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发现了疑似毒品,于是公安民警就叫其到该男子旁边作为见证人。公安民警从该男子黑色袋子的一件墨绿色风衣里搜出一大包有点像盐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公安民警就问该男子是什么东西?该男子回答是“K粉”。随后公安民警又在袋子的衣服底部发现五瓶液体和两包外包装印有“立顿”字样的奶茶,公安民警问那男子,瓶装液体是什么?该男子说是“神仙水”。并说可疑毒品是从深圳买来的。当时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拍摄和录像,随后又叫其把卧铺车开到大新县公安局配合调查。2、证人陈X相、杨X掌、梁X伟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6日14时左右,其三人在深圳市松岗镇车站搭乘从深圳至天等的桂F608**卧铺车返回天等,陈X相的座位是17号,杨X掌的座位是21号、梁X伟的座位是29号。4月27日6时许,卧铺车到达大新县城收费站时,有公安民警拦下车辆进行检查。当公安民警检查到下铺22号座位的一名男青年乘客时,从他的行李袋里发现一包白色物品“K粉”,之后又在行李袋里查出五瓶“神仙水”和两包“立顿奶茶”外包装的物品。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4月27日6时20分,大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S316省道开展路查禁毒行动中,从桂F608**客车上查获乘客张X金携带的可疑毒品。后公安机关对张X金予以立案侦查。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4月27日6时36分,公安民警依法对张X金的人身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搜查,从张X金携带的一个黑色手提袋内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状的疑似毒品氯胺酮、五瓶疑似毒品“神仙水”和两包“立顿奶茶”包装的可疑毒品。并从其身上查获一张身份证、一部手机(号码:1363125****)及人民币290元。侦查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5、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张X金的住处进行搜查,没有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6、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从张X金查获的可疑毒品进行称重,疑似毒品氯胺酮一包,净重990.3克;疑似新型毒品“神仙水”五瓶,净重82克;疑似新型毒品“立顿奶茶”两包,净重47.2克。张X金对称重过程无异议。7、提取可疑毒品送检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从张X金查获的可疑毒品进行取样送检。其中,从疑似毒品氯胺酮中取样1.67克;从疑似新型毒品“神仙水”中取样20.5克;从疑似新型毒品立顿“奶茶”中取样12.9克,并将取样的疑似毒品分别装入物证专用封装袋送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定性分析鉴定。张X金对取样封装过程无异议。8、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刑)鉴(理化)字(2013)0019号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检验,从疑似毒品氯胺酮中取样1.67克的1号检材中检出氯胺酮;从疑似新型毒品“神仙水”中取样20.5克的2号检材中检出氯胺酮和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从疑似新型毒品“立顿奶茶”中取样12.9克的3号检材中检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该检验结论已依法告知张X金。9、提取可疑毒品送检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从张X金查获的混含含氯胺酮和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的“神仙水”中取样19克,并将取样的新型毒品装入物证专用封装袋送广西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定量分析鉴定。张X金对取样封装过程无异议。10、广西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桂公(刑)鉴(理化)字(2013)0515号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检验,送检19克可疑毒品“神仙水“中检出MADA和氯胺酮,含量分别为0.24%和0.031%。该鉴定结论已依法告知张X金。11、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被告人张X金乘坐在客车下铺22号位置。12、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采用甲基安非他明类检测方法,对张X金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张X金有吸毒行为。13、毒品存放证明,证实从张X金查获的毒品现存放在大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14、情况说明,证实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3年5月4日检验的“大新县张X金运输毒品案”中的2号、3号检材中检出的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常用英文缩写为“MDMA”,俗称“摇头丸”。1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27日,大新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省道316线大新县收费站开展公路查缉毒品行动。6时20分,缉毒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桂F608**天等至深圳的卧铺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乘客张X金所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疑似毒品K粉一包、疑似新型毒品“神仙水”五瓶、“立顿奶茶”两包,并将张X金当场抓获。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金的基本身份情况,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7、刑满释放证明,证实2005年被告人张X金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18、抓获经过全程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民警从张X金携带行李袋中查获可疑毒品,并将张X金抓获的事实。19、称量毒品全程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民警对依法定程序对从张X金查获的可疑毒品进行称量。20、被告人张X金的供述,2013年春节,其从广东打工返回天等后就不再去广东了。由于其闲在家里没事做,看见别人在KTV娱乐城里贩卖毒品“K粉”很赚钱,自己也想试一试。案发前几天,其独自乘车前往深圳市公明镇,目的是看有没有毒品“K粉”出售。次日,其在公明镇街上遇见一个以前打工认识的天等老乡,就问他在哪里可以买到“K粉”?他说他认识一个卖家,于是其叫他帮联系卖家,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那个老乡。4月26日8时左右,那个老乡打电话给其,说已经联系好卖家,叫其带钱过去。其就带了1.7万元现金,来到双方约定的地点见面。见面后,那个卖家问其想要多少货?其说想买一包。于是那卖家就离开那里,约过五分钟后又返回来,拿给其一包“K粉”。其从中抽出一点来验货,发现货比较好,就跟那卖家谈价钱,最后以1.6万元的价钱买下这包“K粉”。随后,那卖家又从他口袋里拿出一支“神仙水”,把部分“神仙水”倒到红牛罐饮料里,叫其试一下,说这个东西更好玩,于是其把放有“神仙水”的饮料喝了,感觉很兴奋。后那卖家就递给其五支“神仙水”和两包印有“立顿奶茶”外包装的新型毒品,叫其拿回来试一试,如果好卖再跟他买。当日其就携带这些毒品从公明镇乘车回到松岗,在松岗镇的“广西车站”搭14时深圳至天等的卧铺车返回天等,打算回到天等县后,把这些毒品分成小包卖出,从中赚钱。4月27日早上,当其乘坐的桂F608**卧铺车途经大新县收费站时,碰见大新县公安局民警进行路查,查获其放在行李包内的一包K粉、五支“神仙水”和两包“立顿奶茶”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金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金运输的五瓶“神仙水”是毒品混合物,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因此,认定被告人张X金运输五瓶“神仙水”毒品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净重82克,加上其运输“立顿奶茶”外包装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毒品47.2克,该毒品总数量为129.2克,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并据此对被告人张X金定罪处罚。被告人张X金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金有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未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张X金减轻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黄世美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志君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