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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邹城市山亿泉投资有限公司与任国强、徐婧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山亿泉投资有限公司,任国强,徐婧婧,黄瑞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邹城市山亿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志,该公司经理。被告任国强。被告徐婧婧。被告黄瑞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城市山亿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国强、徐婧婧、黄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城市山亿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市山亿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原告邹城市山亿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仲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饶振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