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傅建平与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平,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傅建平。委托代理人:谢银忠。委托代理人:蒙承斌。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委托代理人:周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建平诉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90元,减半收取计2504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唐志伟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