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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埃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埃达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791号原告上海埃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罗剑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捷,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埃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所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依据2012年8月28日《货物采购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管辖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华艳代理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华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