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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旺明诉被告陈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旺明,陈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623号原告宋旺明,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九江地区修水县人。。被告陈航,男,199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旺明诉被告陈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占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