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旺明诉被告陈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旺明,陈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623号原告宋旺明,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九江地区修水县人。。被告陈航,男,199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旺明诉被告陈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占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