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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侯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程明与谢曲同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谢曲同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侯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程明(又名程章斌),男,1922年1月26日出生,退休,住台湾地区台北县。委托代理人林善禧(系原告外甥),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林必淞(系原告外甥孙),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谢曲同,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丁永峰、甘雪琦,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与被告谢曲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明负担。审 判 长  邓松林人民陪审员  洪居锋人民陪审员  洪玉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